何謂證據?

一、犯罪現場Crime Scene:

  犯罪現場的定義:構成犯罪之地點,並可連結被害人、犯罪者及物證

  之處所即可稱之。

(1)時間序列、紀錄事件。

(2)空間:呈現人、物的相關位置。(攝錄影、繪圖)

(3)物證的辨識及採集。(證據的保全)

(4)法律程序的完備。(證據能力的確保)

(5)證據傳達的訊息。

二、人證Witness:

(1)自然人證的錯誤率驗證。(短期記憶的記憶干擾、認知型扭曲)

(2)監視系統的運用。

(3)第一手畫面影像。(媒體、行車紀錄器、手機影像)

三、物證Physic evidence:

(1)暫時性物證:是本質上暫時存在之證物,此類證物極易改變或消失。

   Ex:氣味、溫度、印痕、顏色、標記、植物、昆蟲

   (屍體上之蛆蟲)、煙霧等。

(2)型態性物證:物體呈現的狀態

   Ex:血跡噴濺痕、玻璃破裂型態、犯罪型式。

(3)狀態性物證:意指當時的情況為何,無論室內或室外,通常俯拾即是。

   Ex:屍體狀態、車輛狀態、開關狀態、燈光狀態、門窗狀態、日曆狀態

     (最後活動日期)。

(4)轉移性物證by路卡交換定律(Locard Exchange Principle)

  「所有接觸必留下痕跡」(Every contact leaves a trace) :

   Ex:交通事故中鈑金、烤漆之轉移。

(5)關聯性物證:有關聯性,在偵查上具有關聯性之物證即是。

   Ex:贓證物、不合常理之物證。

四、資料探勘Data mining:

  挖掘出資料隱藏的訊息,利用統計分析(Counting and Analysis)

  及模型化(Modeling)的方式,找出資料中的特徵(Patterns)及

  關連性(Relationship)

五、公眾訊息Public information

六、情報的蒐集Information-Gathering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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