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謂證據?
一、犯罪現場Crime Scene:
犯罪現場的定義:構成犯罪之地點,並可連結被害人、犯罪者及物證
之處所即可稱之。
(1)時間序列、紀錄事件。
(2)空間:呈現人、物的相關位置。(攝錄影、繪圖)
(3)物證的辨識及採集。(證據的保全)
(4)法律程序的完備。(證據能力的確保)
(5)證據傳達的訊息。
二、人證Witness:
(1)自然人證的錯誤率驗證。(短期記憶的記憶干擾、認知型扭曲)
(2)監視系統的運用。
(3)第一手畫面影像。(媒體、行車紀錄器、手機影像)
三、物證Physic evidence:
(1)暫時性物證:是本質上暫時存在之證物,此類證物極易改變或消失。
Ex:氣味、溫度、印痕、顏色、標記、植物、昆蟲
(屍體上之蛆蟲)、煙霧等。
(2)型態性物證:物體呈現的狀態
Ex:血跡噴濺痕、玻璃破裂型態、犯罪型式。
(3)狀態性物證:意指當時的情況為何,無論室內或室外,通常俯拾即是。
Ex:屍體狀態、車輛狀態、開關狀態、燈光狀態、門窗狀態、日曆狀態
(最後活動日期)。
(4)轉移性物證by路卡交換定律(Locard Exchange Principle)
「所有接觸必留下痕跡」(Every contact leaves a trace) :
Ex:交通事故中鈑金、烤漆之轉移。
(5)關聯性物證:有關聯性,在偵查上具有關聯性之物證即是。
Ex:贓證物、不合常理之物證。
四、資料探勘Data mining:
挖掘出資料隱藏的訊息,利用統計分析(Counting and Analysis)
及模型化(Modeling)的方式,找出資料中的特徵(Patterns)及
關連性(Relationship)
五、公眾訊息Public information
六、情報的蒐集Information-Gather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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